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实验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的建设及调整,要从学校的总体建设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要为创新人才、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场所、气氛、秩序和环境。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水平;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六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修理、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
第七条 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制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根据实验教学情况可设置校级或院级实验教学中心,以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与建设。教务处是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根据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拟订有关实验室工作文件;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核设备购置方案,负责教学设备费和实验材料、低耗用品购置经费的指标分配和教学设备修理费的使用;
3.负责制订、修订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完成实验室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检查;
3.执行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4.负责实验室各类人员的管理,并开展技术培训;
5.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及论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实验室及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实验用动植物残骸,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病毒、病菌扩散、传播。
第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各种动物应按照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饲养、检疫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科学管理,认真做好档案收集与整理、信息搜集与整理、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四章 设 置
第十六条 学院可以根据实验教学的要求设置实验室,设置条件如下: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工作任务;
2.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满足工作要求的实验技术人员;
3.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4.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配套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
1.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和已有条件提出申请并编制可行性报告,报教务处;
2.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建立实验室,学校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调整
1.实验室教学内容、工作任务发生变化,教学任务不足者,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2.学院申请撤销、调整实验室,应将撤销、调整方案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实验室撤销、调整,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由学校统一规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屋、设施、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队伍建设,重视实验人员业务培训,制订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方法获得,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等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任命,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公布。其任职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对相关学科有较广泛的知识积累;
3.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事业心强;
4.谦虚、自律,大公无私,团结同志,有奉献精神;
5.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6.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等工作,根据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因渎职造成损失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开 放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各实验室应积极创造开放条件,面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1.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的,以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为主;
2.学校鼓励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自带实验课题参加开放实验。自带实验课题的学生应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3.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些有自己特色、高层次、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实验题目,放到相关网站供学生选择。
第三十条 开放实验实行预约。实验室应根据开放实验预约人数,作好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开放过程中,实验室要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验,负责解答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学生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验情况判定实验效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按照开放实验的具体要求,参考有关文献资料,做好实验的预习和准备工作。进入实验室后,要严格遵守《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以及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对在实验过程中因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损坏者,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赔偿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开放实验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实验项目可申报教学改革成果奖励,对取得优异成果的学生可申请创新学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校教字(1998)6号附件1]、《河北农业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校教字(1998)6号附件1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