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建设
第二条 实验教学体系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按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目标确立的全学程实验教学内容的总体框架,是实验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应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强化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按照基础实验技能、专业实验技能、综合实验技能三个层次的不同要求,合理设置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
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性、系统性,要避免追求课程自身的完整而开设重复实验项目。不同实验课程间技能培养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实验项目应遵循基础课优先、主干课优先、先行课优先的原则确定实验项目归属,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确立应充分显示基础性、先进性,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学校鼓励教师将科学研究与实验教学内容更新相结合,实现实验教学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实验教学体系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项目变更应由学院组织专门论证,公共课或跨学院开设的实验课内容调整,应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应包括实验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实验内容与学时分配、实验项目名称、实验技能要求等。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各实验课程间的逻辑关系及国家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教学基本要求经充分论证后予以确定。
第七条 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应根据相关专业教学需求,按学科类别分别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提出不同的实验目的和要求。
第八条 专业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应从专业人才培养角度出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要,同时要做到与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的相互衔接。
第九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内容应列入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1.精通该课程基础理论,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熟练掌握相关实验技术;
2.认真备课、熟悉教材,讲解清楚,实验过程中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努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教学任务书及排课表填写实验教学日历、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仪器设备使用等各种记录,并作为资料收存。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新参加实验教学指导工作的教师,要在接受有关培训或完整观摩该门课程教学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操作,经实验室主任审查通过后方可独立进行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及实验要求进行分组,并确定合理的每组实验人数。每门课程的第一次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向学生讲解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验室使用电、气、水、危险品的注意事项或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并做到:
1.实验前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实验步骤;
2.清点实验项目中给定的仪器和材料,检验仪器状况,准备就绪,经实验指导教师准许后,方可进行实验;
3.认真做好数据记录,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独立完成实验报告;
4.实验结束后,经实验指导教师许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操作规程与实验安全,对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挥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终止实验。如造成仪器损坏,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课考核内容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结合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因素综合计算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并经实验指导教师批准的实验课程,实验室应安排时间进行补做。学生无故缺课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成绩的记载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教学中不断补充新的理论知识、新的实验内容以及进行实验装置的研制与开发、实验教学方法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并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二十一条 新增实验项目一般由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报教务处备案。具有重要价值和显著特色的实验项目、实验装置和实验技术成果,可由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申请校级或更高一级成果鉴定。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实验管理水平的有利措施。各教学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价工作,认真听取专家、学生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评价过程要做好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教务处、国资处、后勤处、规划处等)要及时掌握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设备、环境条件等出现的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集中开展一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验教学评价指标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价方案》执行。
学校将定期进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第八章 实验项目及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各教学单位应按教育部要求建立实验课计算机管理档案。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按教务处要求,如实填报实验项目卡及教学实验项目表。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基本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并按时完成有关资料(或数据)的上报任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